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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中国政府网省人大省政协
        黑龙江省政府>>省政府>>督查落实>>建议提案

        省编办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

        2018年08月08日15:11  来源:省政府督查室

          徐志民代表:

          您提出的《关于车站分设型客运站统一事业单位认定标准的建议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

          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是根据中央参考目录、结合我省实际、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。中央参考目录也明确客运站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。

          二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批复

          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,各地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。各地根据省分类参考目录,结合本地实际,以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为依据,按照“就低不就高”、“就主不就辅”等原则明确类别。相同机构名称的客运站,有的以管理为主,有的以运营为主,导致各地类别划分不一,这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,符合事业单位分类的精神和要求。

          三、关于分类参考目录的调整

          当前,事业单位改革已由分类阶段转为实质性改革阶段。按照中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部署,各地要于2020年前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。按照本轮党政机构改革关于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、同步实施”的要求,改革后各地除行政执法机构外,不再存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。客运站承担的客运管理职能是行政职能,必须划归行业主管部门。划分为公益类的客运站,在本轮改革中也将进行调整。综上,不应、也没有必要对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进行调整。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(采编:朱作杰)